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刷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送達代收人 邱詩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刷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叁萬壹仟零叁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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