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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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中堅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女,最後住所:雲林縣土庫鎮過港里四二八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為坐落雲林縣○○鎮○○○段○○○○號、一四八七號、一四九九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各為十分之四。茲因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分割共有物,其中共有人乙○部分,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發現其嫁給 陳適 均為妻後並無所出,而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二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死亡,其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經聲請人請求鈞院向相關之戶政事務所查詢結果,亦無法查出,前開土地因查無繼承人致訴訟無法進行,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雲林縣斗六市戶政事務所、雲林縣斗南鎮戶政事務所函等為證,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核並無不合。又被繼承人最後設籍於雲林縣境,其所有之上開土地亦位於雲林縣境,其他共有人又與其有利害衝突之關係,不適於任其遺產管理人,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潘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