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 吳陳笑
甲○○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臺南地方法院郵局第第七五一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前依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六五六號假扣押民事裁定,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六0七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五百萬元,因與第三人 吳伯傳 (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訴訟終結,並已撤回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三八二號強制執行,遂以臺南地方法院郵局地七五一號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查無其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