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3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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