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162號、第1098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士簡字第12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7年6月25日死亡,有雲林縣莿桐鄉戶政事務所97年7月30日雲莿戶字第0970001217號函檢附被告乙○○除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26日甲○清綱96偵字第12
625字第13567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22日彰檢良收96偵6784字第48989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28日板檢 榮閏 96偵12634字第127305號函、同署97年3月7日板檢榮昃97偵840字第22612號函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提供其父林明義、其母 林陳秀琴 及其個人之上揭金融帳戶,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犯罪使用,施用詐術使戊○○、丁○○、丙○○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76萬元、8萬元至上開帳戶內,,因認被告乙○○上揭犯行係屬一幫助行為涉犯多罪名,與本案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聲請併辦等語。惟查,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與起訴具同一效力),因被告死亡而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已如前述,是上開移送併案審理之被告犯行即與本案無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