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2日以法矯字第0950049203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5月6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