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10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95年12月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璔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