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2號上訴人即被告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慶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洪千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