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黃資婷 訴訟代理人 陳雅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德盛附表:
┌─────────────────────────────────────────────────┐│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庫銀行澎湖分│102年5月14日│25,103元│sc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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