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4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正確之票據號碼(聲請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號碼不符,若聲請狀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之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