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建章 上訴人即被告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寬裕 被上訴人即原告正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謝月娥
陳正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正陽
陳正晃 謝金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83,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