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 陳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威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提出起訴狀繕本,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告應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被告。又起訴狀非準備書狀,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直接通知他造之適用。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