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7號原告 蕭永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應於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原告起訴僅據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7元(原應繳新臺幣3,530元,已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收三分之二,並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應提出正式起訴狀十三份。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