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奕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奕程所涉112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案件(下稱本案),前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2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53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查,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鑑定結果:⒈檢品編號:B0000000⒉檢品外觀:晶體⒊送驗數量:淨重0.0953公克⒋驗餘數量:淨重0.0846公克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卷證出處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530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卷第2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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