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告 陳榮民 被告 范秀美
林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應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12336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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