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蔡子清
許慧敏 被告 余光復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訴字第37號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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