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黃阿珠 訴訟代理人 曹川秀 被告阮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柯成國 被告 謝明 均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薏伩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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