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鑫塑膠有限公司、 許進融 、 許秀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債務人大鑫塑膠有限公司業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原陳報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進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秀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