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債權人安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維德 債務人 葉淑鴛 債務人 吳庚清 債務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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