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77號聲請人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賜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9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9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品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兆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14日│30,000元│PK0000000│││公司 盧絲香 │台北復興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