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7號聲請人 張文凱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文凱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56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以99年9月7日板院輔98司執消債更火消字第767號函請各債權人書面表決,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同意, 林美香許武雄許正霖許凱森許黃 銀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確答,視為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共九位,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數過半,又其所代表之債權額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54.606%(計算式:300,000*5+139,694+78,050+117,131+820,304=2,655,179;2,655,179/4,862,399=0.54606),故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提出新臺幣(下同)25,325元,清償八年共計96期,清償總額為2,431,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張文凱任職於合峻塑膠企業社,每月基本薪資18,000元,職務津貼2,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合峻塑膠企業社薪資單為證,又債務人自述每月若努力加班,週一至週五工作至晚間八、九點,有時週六亦有加班,則每月平均可得加班費約略可達10,000至12,000元不等,故債務人之正職工作每月薪資可達32,000元至34,000元;又債務人自陳為儘量清償債務,另外於假日未加班時間兼職開計程車為業,扣除油錢及汽車保養費用,每月所得估計可達8,000元至9,000元,故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約略為40,000元至43,000元。
(二)債務人所提出之必要支出,各項支出之明細:為房屋租賃5,000元、水電費700元、交通費用1,070元、汽車強制險、牌照稅、燃料費平均每月1,100元、膳食費用4,500元、日常雜支1,000元、停車費2,800元,總計每月必要支出為16,170元,雖高於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然觀債務人必要支出明細,其中汽車停車費及汽車強制險、牌照稅、燃料費等皆得以輔助債務人於假日兼職開計程車而增加所得,可列入債務人增加還款收入來源之職業成本,如增列該筆必要性支出,有助於債務人提高還款金額,又以內政部或各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訂定之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其計算基準來自於「消費性支出」,不包括「非消費性支出」(如利息、稅賦、社會保險費、捐贈移轉等支出);因此,扣除其上二筆必要支出,則債務人個人每月支出僅有12,270元(計算式:16,170-1,100-2,800=12,270),其各項支出明細堪稱合理,可認債務人已極力撙節開支,將可支配所得扣除必要開支後,盡力提高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
(三)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約有40,000元至43,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6,170元,債務人提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25,325元,清償八年共計96期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2,431,200元,佔本院編造之債權表總額4,862,399元之50%,本金總額3,942,483元之61.666%,其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之相當成數,又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除清償成數得列入考量外,尚應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及其他一切客觀情事綜合觀察,本件債務人張文凱之債權人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銀行信用卡、現金卡債權外,尚有民間債權人林美香、許武雄、許正霖、許凱森、 許黃銀匙 等五人合計1,500,000元之涉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權(本院97年度訴字第516號),惟前開債權人林美香等五人於本院送達更生方案之表決函文後,迄今並未為反對之意見,視為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故可認民間債權人等五人均願接受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又查,民間債權人林美香等五人於97年5月16日於本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後,迄今並未受償分毫,今債務人自願聲請更生程序,並提出更生方案以獲可決,故綜合考量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公允,債權人求償之途徑,認宜認可更生方案;又債務人為求更生方案獲可決,除正職工作外,假日尚兼職駕駛計程車,可認已盡全力提高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又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提出更生方案之每期金額,並聲請將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最長六年延長至八年,從而可認債務人具有償債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7號債務人張文凱更生方案暨履行分配表┌─────────────────────────────────────┐│壹、更生方案內容│├─────────────────────────────────────┤│1、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文凱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內償還,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25,325元,總共清償八年共計96期,││合計清償2,431,200元。清償期限逾6年之必要情事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延長││清償期間,提高清償成數。││2、清償方式:債務人於每期(即每月)之15日前,將每期應清償之金額,按已確定││債權表中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貳、更生方案履行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應清償總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以更生方│第1-95期(以│第96期(以應│││││案清償總額│每期還款金額│清償總額債權│││││乘以債權比│25,325元乘以│總額扣除前95│││││例)│債權比例)│期已清償數額│││││││計算)│├──┼────────┼─────┼─────┼──────┼──────┤││││││││1│林美香│300,000│150,000│1,563│1,515│├──┼────────┼─────┼─────┼──────┼──────┤││││││││2│許武雄│300,000│150,000│1,563│1,515│├──┼────────┼─────┼─────┼──────┼──────┤││││││││3│許正霖│300,000│150,000│1,563│1,515│├──┼────────┼─────┼─────┼──────┼──────┤││││││││4│許凱森│300,000│150,000│1,563│1,515│├──┼────────┼─────┼─────┼──────┼──────┤││││││││5│許黃銀匙│300,000│150,000│1,563│1,51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股份有限公司│197,967│98,984│1,031│1,03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股份有限公司│139,694│69,847│727│78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8│有限公司│78,050│39,025│406│45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股份有限公司│73,759│36,879│384│39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股份有限公司│117,131│58,565│610│615│├──┼────────┼─────┼─────┼──────┼──────┤││滙豐(臺灣)商業││││││1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表編號11│235,675│117,838│1,227│1,273│││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2│股份有限公司│389,275│194,638│2,027│2,07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3│有限公司│272,881│136,441│1,421│1,44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14│有限公司│103,217│51,608│538│49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5│股份有限公司│820,304│410,152│4,272│4,312│├──┼────────┼─────┼─────┼──────┼──────┤││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6│有限公司│934,446│467,223│4,867│4,858│├──┼────────┼─────┼─────┼──────┼──────┤│總計│││││││││4,862,399│2,431,200│25,325│25,325│├──┴────────┴─────┴─────┴──────┴──────┤│參、備註││一、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悉依本院99年3月22日編造之確定債權表計算。││二、債務人應於本件更生裁定確定後,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三、裁定確定後,本院將寄發確定證明,屆時請各債權人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有主動聯繫債權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如屆時債務││人無法順利聯繫各該債權人,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卷內均有各債權銀行或公司代││理人之聯絡資料。│└─────────────────────────────────────┘附件二:更生事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出,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7、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8、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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