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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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6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告 洪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所訂立之授信契約書第17條、保證書第11條,係合意約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本件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6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康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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