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建分配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上訴人 陳勻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建分配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5萬元,應徵裁判費22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羅培毓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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