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建分配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上訴人 陳勻熏 (即 陳春菊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被上訴人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何美蘭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建分配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羅培毓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