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是於民國85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台幣1,700,000元整,經書立同額借據交聲請人收執,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85年8月20日起至民國96年8月20日止。共分132期,每期1個月,前2年按月付息,第3年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利息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95%計算,目前為5.33%,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如有1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後債務人於民國95年1月11日向聲請人簽立切結書申請變更借款期限延長至民國101年8月20日止,並約定每月償還貳萬伍千元整,如有1期未履行,或立切結書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強制執行或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准許和解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應即償還全部債務。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5月20日起,逾期未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尚有欠款,依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自應負清償之責,並應負遲延給付之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負擔程序費用,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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