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訴人 陳春華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葛永輝法官郭麗萍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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