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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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7號聲請人 孫柔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徐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徐匯高級中學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徐匯高級中學之董事長。為遵行土地稅法第28條之1暨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之規定,特依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民國102年10月28日北稅莊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並經本法人第1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擬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本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新北市政府103年4月7日北府教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徐匯高級中學之董事長,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自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次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徐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32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該捐助章程第32條變更後之內容,悉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2年10月28日北稅莊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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