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瑞明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期│判決│期│├───┼───┼───┼─────┼─────┼───┼──┼───┤│公共危│有期徒│102年│102年度偵│本院102年│102年│同前│102年││險罪│刑6月│8月16│字第21832│度審交易字│11月15││12月11││││日│號│第334號│日││日│├───┼───┼───┼─────┼─────┼───┼──┼───┤│公共危│有期徒│102年│102年度偵│本院102年│102年│同前│102年││險罪│刑5月│8月9│字第21205│度審交易字│11月13││12月16││││日│號│第129號│日││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