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玉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服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玉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8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期滿。前開案件查扣仿冒商標服飾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則據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8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3年3月12日期滿,此經核閱偵查卷宗無誤。而前開案件查扣之服飾1件仿冒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有益群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足憑,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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