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盟 分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捐助章程,其中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交通部於民國98年2月6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鈞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3年6月18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6冊、第105頁第385號)。現今因業務需要,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3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修正變更如附表,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章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修正)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