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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