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亡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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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五十四號
聲請人 麥巧慧 訴訟代理人 吳月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麥芳林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麥芳林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麥芳林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麥芳林(民國000年0月0日生,原住高雄縣○○鄉○○村○○路○○○巷○弄○○號)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因海難失蹤,經多次探查,仍不知下落,迄今生死不明,失蹤已逾一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年家催第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刊登廣告證明單及本九十年家催第六號公示催告裁定各一份為證。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父麥芳林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因海難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失蹤已逾一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而聲請人亦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戶籍謄本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三、麥芳林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失蹤,計至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已滿一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莊松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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