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75號聲請人環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一三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刊登皇家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越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96年12月1日│43,167元│CN0000000││││司 林修錦 │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