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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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書狀記載被告名稱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乙○○」,設在「臺北市○○○路○○○號」,惟經本院職權查詢結果,「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固為乙○○,但並無臺北分公司,且設在新竹市○○路○○○號,至「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有臺北分公司,但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並非乙○○,亦非設在臺北市○○○路○○○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書所載被告公司究為何不明。又被告丙○○住所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二樓,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佐,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被告公司部分究為何者不明,事務所是否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亦有疑義,則原告亦應於書狀內記載定法院管轄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當事人完整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事務所,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證明文件。
(二)陳明定本院管轄權之事項(即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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