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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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義勝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義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義勝前因傷害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253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黃裕堯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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