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沙信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沙信邑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沙信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上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各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9年2月18日②109年2月19日①109年2月18日②109年2月18日③109年2月19日①109年1月14日②109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9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9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51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2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34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3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24日110年2月2日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7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96號(110年度執緝字第719號)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3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13日①①109年1月14日②109年1月16日109年2月4日①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3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36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5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110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5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110年9月14日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96號(110年度執緝字第71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234號編號3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9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0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3日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8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