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原告 陳春錦 被告 林志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張孝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李俊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及被告林志偉、張孝瑋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被告李俊村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5日接獲來電自稱檢察官,佯稱其健保卡及身分證遭冒用,涉嫌刑事案件,要對其名下帳戶進行監管等語,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年月
15、16日13時3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89,909元、748,412元,共計1,338,321元(以下簡稱系爭被詐騙款)至訴外人王○○之名間郵局帳戶,經警方告知後始知受騙;被告 李忠 祐接獲詐騙集團上手通知詐騙得手後,通知被告 阮宏志 、 賴俊廷 及 李煥暉 帶王○○臨櫃提款,分別於106年11月15日16時、同年月16日14時及同年月17日13時11分提領57萬元、75萬元及18,500元,得款後上繳被告 李忠祐 ,再轉交被告 林政鋒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亮 」匯至大陸詐騙集團其他成員。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並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1,338,321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李俊村則以:有人匯錢到我帳戶,總共多少錢我不清楚,我也不確定是不是原告,如果是的話,我願意和解,如果不是的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林志偉、張孝瑋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遭另案被告李忠祐、林政鋒、阮宏志、賴俊廷、李煥暉共同詐騙,致受有系爭被詐騙款1,338,321元財產損害之事實,有本院刑事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書可稽,而該刑事判決並認另案被告李忠祐通知另案被告阮宏志、賴俊廷及李煥暉,帶王○○臨櫃提款,得款後上繳被告李忠祐,再轉交被告林政鋒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亮」之人,將系爭被詐騙款匯至大陸等情,亦據本院核閱本院刑事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刑事卷查明屬實,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同條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4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考)。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林志偉、張孝瑋、李俊村三人與另案被告李忠祐、林政鋒、阮宏志、賴俊廷、李煥暉共同詐欺原告系爭被詐騙款云云。惟查,被告林志偉、張孝瑋、李俊村三人雖參與另案被告李忠祐、林政鋒、阮宏志、賴俊廷、李煥暉之詐欺集團,惟被告林志偉、張孝瑋、李俊村三人並非對原告為詐騙行為之人,且非擔任原告被詐騙之系爭被詐騙款之取款車手,亦非原告將系爭被詐騙款匯入帳戶之設立人,實難認被告林志偉、張孝瑋、李俊村三人對於原告遭詐騙受損害部分,有任何故意不法犯罪行為存在,自亦難認被告林志偉、張孝瑋、李俊村三人對原告有何共同侵權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林志偉、張孝瑋、李俊村三人應就其所受系爭被詐騙款1,338,321元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無據,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林志偉、張孝瑋、李俊村三人連帶給付系爭被詐騙款1,338,32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