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詠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10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詠瑄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10日晚間11時55分許,以臉書帳號「 吳易璇 」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公開張貼文章,以「你簡直比畜生還不如」字句貶損告訴人(兼同案被告) 陳子沂 之名譽及人格。因認被告吳詠瑄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子沂告訴被告吳詠瑄涉嫌公然侮辱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吳詠瑄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吳詠瑄及告訴人陳子沂嗣於本院臺南簡易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陳子沂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18號卷第119至120頁、第12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莊政達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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