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6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上慶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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