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更(二)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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