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767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事實及理由(債務人申辦信用卡之日期有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