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18號原告癸○○○
壬○○庚○○戊○○乙○○丙○○甲○○丁○○己○○辛○○被告子○○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