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98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9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共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8年1月7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2月1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