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8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字第83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清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