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建上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上訴人 蘇雅萍 即巡邑水電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宗賢 律師被上訴人磐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世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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