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雅萍 即巡邑水電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磐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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