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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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林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5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7號│├──┬────────────┬──┬────┬───┬──┬────┤│編號│發行公司│種類│股票號碼│股數│張數│備考│├──┼────────────┼──┼────┼───┼──┼────┤│1│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1000股│1│101年度│├──┼────────────┼──┼────┼───┼──┼────┤│2│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562股│1│101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