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洪苙宇 (原名 洪義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吳維雅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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