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4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涉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諭知免訴確定,扣案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指之扣案安非他命一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支援中心鑑定之結果,不含煙毒及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該中心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八五)綱得字第0三六二六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八九號案卷),是上開聲請人所謂之安非他命一包,實應非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無其他證據可證係何違禁物,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