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秋菊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g2;附表:
┌───────────────────────────┐│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㈡釋明於民國97年9月23日將戶籍地遷入本院轄區之目的為何││,並提出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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